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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72民初2289号

裁判日期: 2016-10-28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公司与浙江国源海运有限公司海上、通海水域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波海事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公司,浙江国源海运有限公司

案由

海上、通海水域保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宁波海事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72民初2289号原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公司,住所地宁波市海曙区和义路8号。负责人:李昆红,该分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吴赶杰,上海瀛泰(宁波)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浙江国源海运有限公司,住所地宁波市北仑区新碶中河路76号501-505室。法定代表人:王会军,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总合,该公司职员。原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公司与被告浙江国源海运有限公司通海水域保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20日立案。原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公司于同年10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公司以被告已付清保险费为由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公司撤诉。本案案件受理费815元,减半收取407.5元,由原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钱兵兵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代书 记员  朱丹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