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京0101刑初757号
裁判日期: 2016-10-28
公开日期: 2016-11-23
案件名称
姜纪申扰乱无线电通讯管理秩序罪一案
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姜纪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八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京0101刑初757号公诉机关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姜纪申(曾用名:姜继申、姜继森),男,33岁(1983年8月14日出生);2004年4月因犯抢劫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2012年4月24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犯破坏公用电信设施罪于2015年6月3日被羁押,同年7月4日被取保候审,因涉嫌犯扰乱无线电通讯管理秩序罪于2016年9月29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北京市东城区看守所。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检察院以京东检刑诉[2016]74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姜纪申犯扰乱无线电通讯管理秩序罪,于2016年10月1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吕永浩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姜纪申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姜纪申于2015年5月27日至6月3日期间,驾驶车牌号为×××的小轿车,装载伪基站设备,在北京市东城区王府井天伦饭店北门等地,占用移动基站频率发射信号,强行与发射有效范围内的移动用户手机建立连接并发送招嫖短信,致使移动用户手机与正常的移动通信网络之间的连接中断。经对起获的伪基站设备进行鉴定,被告人姜纪申使用的伪基站设备共造成26683个用户通信中断。被告人姜纪申于2015年6月3日在朝阳区朝阳门桥东侧被抓获,当场起获笔记本电脑、伪基站设备箱。上述事实,被告人姜纪申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笔记本电脑、伪基站信号发射器、电瓶等物证,到案经过、受案登记表、起赃经过、工作说明、现场勘验检查工作记录、搜查笔录、扣押清单、伪基站发送内容及统计数据、关于伪基站工作原理及危害的说明等书证,证人李×、张×1、张×2、梁×、胡×的证言,北京通达法正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司法鉴定检验报告书、北京市无线电管理局出具的伪基站设备的认定书、北京市无线电监测站出具的检测报告,抓获录像,被告人姜纪申的供述、前科资料及其身份证明材料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姜纪申违反国家规定,擅自设置、使用无线电台,干扰无线电通讯管理秩序,情节严重,其行为扰乱了国家对无线电通讯的管理秩序,已构成扰乱无线电通讯管理秩序罪,依法应予以刑罚处罚。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检察院对被告人姜纪申的指控成立。被告人姜纪申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鉴于其到案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可对其从轻处罚。本院为严肃国法,保护国家无线电通讯管理秩序不受侵犯,对被告人姜纪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八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姜纪申犯扰乱无线电通讯管理秩序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9月29日起至2017年10月27日止),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于本判决生效后7日内缴纳)。二、在案扣押的作案工具黑色IBM牌笔记本电脑一台及黑色疑似伪基站设备箱一台,予以没收;未随案移送的白色电瓶一块,由扣押机关北京市公安局东城分局依法处理。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代理审判员 白 宇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贾怡��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