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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1003执2269号

裁判日期: 2016-10-28

公开日期: 2017-03-22

案件名称

刘金芬、许建林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台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金芬,许建林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百一十九条

全文

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1003执2269号申请执行人:刘金芬,女,1983年9月18日出生,汉族,住台州市黄岩区。被执行人:许建林,男,1962年10月15日出生,汉族,住台州市黄岩区。原告刘金芬与被告许建林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3月31日作出(2016)浙1003民初1709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刘金芬于2016年6月1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许建林履行生效判决所确定的返还借款人民币30000元及支付利息的义务,并负担案件受理费275元。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许建林未向本院申报财产,本院已将被执行人许建林录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院依职权调查了被执行人许建林的银行存款、房产、车辆等财产状况,发现被执行人许建林所有的车牌号为浙J×××××梅赛德斯奔驰牌小型轿车、浙J×××××宝马牌小型轿车、浙J×××××揽胜运动牌小型越野客车三辆已由本院另案查封,但上述车辆目前下落不明,一时难以扣押,未发现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2016年6月12日,本院书面通知申请执行人在接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状况,申请执行人收到通知书后,三十日内未能提供财产线索。上述事实,有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状况通知书、财产查询回执及失信执行决定书等证据在卷证实。本院认为,经调查后暂未发现被执行人许建林有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也逾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许建林可供执行的财产状况的,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浙1003执2269号案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许建林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 行 员 彭健福执 行 员 尤高云执 行 员 王亚红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代书记员 池俊啸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