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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桂02刑更6269号

裁判日期: 2016-10-28

公开日期: 2016-11-10

案件名称

梁龙故意伤害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梁龙

案由

故意伤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五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桂02刑更6269号罪犯梁龙,男,1988年1月7日出生,壮族,广西壮族自治区天等县人,初中文化,原住广西壮族自治区天等县,现在广西壮族自治区中渡监狱服刑。广西壮族自治区崇左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2月23日作出(2012)崇刑初字第4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梁龙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被告人梁龙不服,提出上诉。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5月28日作出(2012)桂刑三终字第68号刑事判决,以上诉人梁龙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四年。刑期自2010年12月22日起至2025年12月21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2年7月5日交付执行。在服刑期间,本院于2015年1月30日作出(2015)柳市中刑执字第36号刑事裁定,对罪犯梁龙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七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四年不变。刑期至2024年5月21日止。执行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中渡监狱于2016年9月29日以(2016)减字第1276号提请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提出,罪犯梁龙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服从管理,认真学习,积极劳动,悔改表现突出,符合减刑条件。检察机关认为,对罪犯梁龙提请减刑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提请的程序也符合法律的相关规定。经审理查明,罪犯梁龙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2014年10月至2016年6月获奖励分161.1分;获2014年度自治区级“改造积极分子”(已折分),2015年度监狱“改造积极分子”(已折分)。另查明,该犯犯罪行为时间发生在2010年12月21日。以上事实,有执行机关制作的有关罪犯梁龙在服刑期间的评审鉴定表、奖励审批表、罪犯考核一览表、罪犯考核明细表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罪犯梁龙在服刑期间,悔改表现突出,符合减刑的法定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五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梁龙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刑期至2022年11月21日止),剥夺政治权利四年不变。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梁建龙审判员  陈 龙审判员  李 红二0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欧传霞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