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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281民初11619号

裁判日期: 2016-10-28

公开日期: 2016-11-28

案件名称

金星与邹伟新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金星,邹伟新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281民初11619号原告:金星。委托诉讼代理人:刘金龙,江阴市良友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邹伟新。本院在审理原告金星诉被告邹伟新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金星于2016年10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邹伟新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金星自愿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金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460元,减半收取1230元(金星已预交),由金星负担。审判员  唐宇英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陶晓萍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