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281民初11619号
裁判日期: 2016-10-28
公开日期: 2016-11-28
案件名称
金星与邹伟新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金星,邹伟新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281民初11619号原告:金星。委托诉讼代理人:刘金龙,江阴市良友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邹伟新。本院在审理原告金星诉被告邹伟新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金星于2016年10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邹伟新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金星自愿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金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460元,减半收取1230元(金星已预交),由金星负担。审判员 唐宇英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陶晓萍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