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晋0425执155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10-28
公开日期: 2016-12-26
案件名称
杨军义因犯盗窃罪执行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平顺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顺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军义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西省平顺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晋0425执155号之一被执行人杨军义,男,1975年8月11日出生于山西省平顺县青羊镇王家村,汉族,无业。被执行人杨军义因犯盗窃罪,本院以(2013)平刑初字第49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杨军义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并处罚金10000元,该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本院刑事审判庭就财产刑移送执行,被执行人杨军义应缴纳案件执行费50元,以上共计10050元。执行过程中,本院经过财产调查被执行人杨军义确无可供执行的财产,应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有可供执行财产,继续执行。现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郭学政审判员 郭宝江审判员 宋林林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杨 旭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