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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晋0425执155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10-28

公开日期: 2016-12-26

案件名称

杨军义因犯盗窃罪执行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平顺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顺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军义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西省平顺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晋0425执155号之一被执行人杨军义,男,1975年8月11日出生于山西省平顺县青羊镇王家村,汉族,无业。被执行人杨军义因犯盗窃罪,本院以(2013)平刑初字第49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杨军义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并处罚金10000元,该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本院刑事审判庭就财产刑移送执行,被执行人杨军义应缴纳案件执行费50元,以上共计10050元。执行过程中,本院经过财产调查被执行人杨军义确无可供执行的财产,应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有可供执行财产,继续执行。现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郭学政审判员  郭宝江审判员  宋林林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杨 旭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