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1303刑初159号
裁判日期: 2016-10-28
公开日期: 2016-11-28
案件名称
被告人李德连交通肇事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南充市高坪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充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某
案由
交通肇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范围问题的规定》:第四条
全文
四川省南充市高坪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川1303刑初159号公诉机关南充市高坪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李某某,女,生于1992年11月25日,汉族,四川省大竹县人,户籍地四川省大竹县月华乡河心村**组,住四川省南充市高坪区小龙镇汉华街**号。因涉嫌犯交通肇事罪于2016年8月22日被南充市公安局高坪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29日被取保候审。南充市高坪区人民检察院以南高检公诉刑诉[2016]15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某某犯交通肇事罪,于2016年10月2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公诉机关南充市高坪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袁静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6年7月5日13时许,被告人李某某驾驶川RPE8**号小型轿车,由高坪区东顺路往青莲镇方向行驶,至东顺路三段左转弯准备进入吉利4S店时,与相对方向直行由被害人蒲某驾驶无号牌普通二轮摩托车发生碰撞,造成两车受损,蒲某受伤,后经医院抢救无效,被害人蒲某于次日9时死亡。经南充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直属二大队认定,被告人李某某承担本次事故主要责任,被害人蒲某承担本次事故次要责任。同时查明,2016年8月24日,受害人蒲某桂、杨某华收到李某某现金及其他各项开支收据,金额共计94278.58元,受害人出具谅解书,对被告人李某某的行为表示谅解。上述事实,被告人李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蒲某东、蒲某明的证言,书证有接出警登记表、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取保候审决定书等法律文书,司法鉴定意见书,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现场照片,驾驶证、行驶证复印件、车辆信息、保险单,扣押物品清单、扣押车辆登记表、返还物品凭证,车辆鉴定意见,理化检验报告,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尸体检验鉴定书,到案情况说明,收条,谅解书,户籍信息等证据在卷佐证,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在未充分观察到道路上的车辆通行情况下盲目转弯,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并承担事故主要责任,其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应依法惩处。公诉机关指控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被告人李某某在交通事故发生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可以从轻处罚或者减轻处罚,本院决定对其从轻处罚。被告人李某某已赔偿受害人损失,并取得受害人的谅解,可以从轻处罚。鉴于被告人犯罪情节较轻,对其适用缓刑没有再犯罪的危险,且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可宣告缓刑。为维护公共安全,保护正常的交通管理秩序,惩治犯罪,根据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及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范围问题的规定》第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李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缓刑考验刑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四川省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翟超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唐燕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第六十一条对于犯罪分子决定刑罚的时候,应当根据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本法的有关规定判处。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第七十三条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范围问题的规定》第四条被告人已经赔偿被害人物质损失的,人民法院可以作为量刑情节予以考虑。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