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京0114民初1148号
裁判日期: 2016-10-28
公开日期: 2017-06-29
案件名称
李亚华与李进栋等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亚华,李进栋,黄金狮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京0114民初1148号原告:李亚华,男,1972年5月20日出生,汉族,北京市回龙观北郊汽车配件市场有限公司股东,住北京市昌平区建材城西路上奥世纪中心6号楼一单元501室。委托诉讼代理人:于宏志,北京市中银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苏楠,北京市中银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进栋,男,1955年2月16日出生,汉族,北京市回龙观北郊汽车配件市场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住北京市昌平区沙河镇七里渠南工业区365号。被告:黄金狮,男,1955年2月21日出生,汉族,北京市回龙观北郊汽车配件市场有限公司股东,住北京市昌平区沙河镇七里渠工业区365号。原告李亚华与被告李进栋、黄金狮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李亚华于2016年10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李亚华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李亚华撤诉。审 判 长 李红霞人民陪审员 窦振利人民陪审员 许艳玲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王崇华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