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1012执1554号
裁判日期: 2016-10-28
公开日期: 2016-11-30
案件名称
朱奎与扬州市庄园日化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扬州市江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扬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朱奎,扬州市庄园日化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扬州市江都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1012执1554号申请执行人:朱奎,男,1977年5月2日出生,汉族,住高邮市。被执行人:扬州市庄园日化有限公司,住所在扬州市江都区仙女镇横沟村。法定代表人:韩岭,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朱奎与被执行人扬州市庄园日化有限公司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朱奎于2016年8月9日向本院提供了2015年12月30日与金日平(身份证号码)签订的代偿协议一份。该协议约定,被执行人扬州市庄园日化有限公司所欠申请执行人朱奎工资(含绩效)由金日平进行代偿,现该协议金日平正在按约履行。本次执行程序应予以终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赵 峰执行员 管玉峰执行员 陆如坤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帅小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