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282执4816号
裁判日期: 2016-10-28
公开日期: 2017-03-22
案件名称
庞文泊、周洁崇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庞文泊,周洁崇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282执4816号申请执行人:庞文泊,男,1985年7月1日出生,汉族,个体经商,户籍所在地:安徽省池州市东至县,现住浙江省慈溪市。被执行人:周洁崇,男,1984年10月13日出生,汉族,企业职工,住慈溪市。本院执行的(2016)浙0282民初7260号庞文泊与周洁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应归还申请执行人执行款100000元及利息。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自行达成和解协议,故本案暂无继续执行的必要,应当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2016)浙0282执4816号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沈晓东审 判 员 莫建江代理审判员 陈再波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代书 记员 施淑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