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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0513民初610号

裁判日期: 2016-10-28

公开日期: 2017-08-03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汕头市潮阳支行与蔡海龙、郭宝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汕头市潮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汕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汕头市潮阳支行,蔡海龙,郭宝珠,陈新豪,蔡文龙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汕头市潮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513民初610号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汕头市潮阳支行,住所地汕头市潮阳区棉城西环城路供销集团综合楼一、二层。负责人:董曙昭,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黄泽华,女,该支行职工。委托诉讼代理人:杜绍宁,广东博尔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蔡海龙,男,汉族,1983年8月15日出生,住汕头市潮阳区。被告:郭宝珠,女,汉族,1984年5月17日出生,住汕头市潮阳区。被告:陈新豪,男,汉族,1983年7月23日出生,住汕头市潮阳区。被告:蔡文龙,男,汉族,1977年3月17日出生,住汕头市潮阳区。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汕头市潮阳支行与被告蔡海龙、郭宝珠、陈新豪、蔡文龙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5月25日立案。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汕头市潮阳支行于2016年10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汕头市潮阳支行的申请符合法律的有关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汕头市潮阳支行撤诉。案件受理费1162元,减半收取581元,公告费800元,共1381元,由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汕头市潮阳支行负担。审 判 长  李统才代理审判员  马金潮代理审判员  桂 渤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张耿敏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