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1002执854号
裁判日期: 2016-10-28
公开日期: 2016-12-07
案件名称
黄山市屯溪区屯光镇浯村村民委员会与胡美绿执行裁定书
法院
黄山市屯溪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黄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黄山市屯溪区屯光镇浯村村民委员会,胡美绿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黄山市屯溪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1002执854号申请执行人:黄山市屯溪区屯光镇浯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安徽省黄山市屯溪区,组织机构代码B1241036-5。负责人:朱伟康,主任。委托代理人:苑振江,安徽一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胡美绿,女,1957年4月6日出生,住安徽省黄山市屯溪区。本院二〇一六年五月十七日作出的(2016)皖1002民初88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胡美绿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胡美绿存款9850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王柏松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张 昕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