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闽0122执904号
裁判日期: 2016-10-28
公开日期: 2017-10-26
案件名称
林珍珍、于华姿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连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连江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林珍珍,于华姿,林建忠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
全文
福建省连江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闽0122执904号申请执行人林珍珍,女,1977年4月17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连江县。被执行人于华姿,女,1974年10月18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连江县。被执行人林建忠,男,1973年4月5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连江县。申请执行人林珍珍与被执行人林建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连江县人民法院于2016年3月23日作出(2015)连民初字第336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林珍珍于2016年7月13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6年7月21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限令其在指定的期限内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能按期履行。经查,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信息,本案在执行期限内暂时无法执结,本次执行程序宜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连江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连民初字第3363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 何 晖执行员 :林善达执行员 : 曾 晟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陈凌力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