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鄂0505执272号
裁判日期: 2016-10-28
公开日期: 2016-12-12
案件名称
许先林、张晓勤与宜昌建丰置业有限公司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宜昌市猇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昌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许先林,张晓勤,宜昌建丰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湖北省宜昌市猇亭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鄂0505执272号申请执行人许先林。申请执行人张晓勤。被执行人宜昌建丰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宜昌市解放路52号,组织机构代码79593145-7。法定代表人翟国华,该公司总经理。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生效法律文书向被执行人宜昌建丰置业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限期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宜昌建丰置业有限公司在金融机构的存款17821元或查封其等额的房产或查封、扣押其它等额财产。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鲍玉华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郑玉华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