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591刑初420号
裁判日期: 2016-10-28
公开日期: 2016-12-05
案件名称
夏斯良、王行石犯盗窃罪一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全文
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591刑初420号被告人夏某某、王某某盗窃一案,本院于2016年10月28日作出了(2016)苏0591刑初420号刑事判决。现因被告人夏某某、王某某经本院决定于2016年10月28日被逮捕,为明确刑期起止日期,特此补充裁定如下:原判决书第三页第三行“期间取保候审或未被羁押的,刑期的终止日予以顺延。”后;现补充:“即自2016年5月31日起至2016年12月25日止。”原判决书第三页第八行“期间取保候审或未被羁押的,刑期的终止日予以顺延。”后;现补充:“即自2016年5月31日起至2016年12月25日止。”审 判 长 陈 洁人民陪审员 宋生林人民陪审员 苏玉林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濮天赠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