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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湘0304执保393号

裁判日期: 2016-10-28

公开日期: 2016-11-01

案件名称

李湘辉诉钱进忠财产保全执行裁定书

法院

湘潭市岳塘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湘潭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湘辉,钱进忠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湖南省湘潭市岳塘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湘0304执保393号申请人:李湘辉,女,1974年5月1日出生,汉族,湘潭市人,住湘潭市岳塘区。被申请人:钱进忠,男,1967年10月24日出生,汉族,湘潭市人,住湘潭市岳塘区。本院在审理申请人李湘辉与被申请人钱进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人李湘辉于2016年10月14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钱进忠的银行存款人民币59000元予以冻结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申请人李湘辉自愿以其名下的小型轿车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李湘辉的申请及担保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申请人钱进忠的银行存款人民币60万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二、查封申请人李湘辉名下的小型轿车。案件申请费610元,由被申请人钱进忠承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代理审判员  吴秀琼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代理书记员  刘 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