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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1322执2029号

裁判日期: 2016-10-28

公开日期: 2017-05-09

案件名称

申请人吕秀华与被执行人朱玉栋、张文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终结执行裁定书

法院

郯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郯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吕秀华,朱玉栋,张文军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郯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1322执2029号申请执行人吕秀华,男,1971年12月8日生,汉族,住郯城县。被执行人朱玉栋,男,1978年5月12日生,汉族,住郯城县。被执行人张文军,男,1974年4月29日生,汉族,住临沂市罗庄区。本院在执行申请人吕秀华诉被执行人朱玉栋、张文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尚欠申请执行人17000元,申请执行人未向本院提出被执行人财产状况或线索,也未提供变更、追加执行主体的有效证据。本院在该案立案之日起,执行程序无法进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依据本院(2016)鲁1322民初3230号民事调解书申请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冯少辉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李 艳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