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南川法民执字第01099号
裁判日期: 2016-10-28
公开日期: 2018-09-04
案件名称
邹冬足与重庆衡商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其他民事执行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南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邹冬足,重庆衡商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重庆市南川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南川法民执字第01099号申请人邹冬足,女,1984年11月8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南川区。被执行人重庆衡商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南川区工业园区服装电子产业园2号楼2层,组织机构代码05989721-1。法定代表人:汤荣富,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钱新,该公司副总经理。申请人邹冬足与被执行人重庆衡商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其他民事纠纷一案,本院作出(2015)南川法民初字第0026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重庆衡商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未履行义务,申请人于2015年9月2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重庆衡商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应该共同给付申请人本金112076元。双方在执行过程中于2016年10月26日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双方自愿和解给付80000元,申请人邹冬足自愿放弃32076元。当日给付30000元(已兑现)。余下的50000元被执行人重庆衡商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从2016年11月底开始每月偿还2000元到付清该款为止。综上,经过申请人确认和同意该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2015)南川法民执字第01099号执行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任廷星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周 彦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