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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鄂0112民初2582号

裁判日期: 2016-10-28

公开日期: 2016-12-30

案件名称

梁某与戴某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东西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梁某,戴某

案由

变更抚养关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东西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0112民初2582号原告:梁某。被告:戴某。原告梁某与被告戴某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4日立案。原告梁某于2016年10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梁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梁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计50元,由原告梁某负担。审判员 邹 军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翟淑琼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