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鄂0112民初2582号
裁判日期: 2016-10-28
公开日期: 2016-12-30
案件名称
梁某与戴某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东西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梁某,戴某
案由
变更抚养关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东西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0112民初2582号原告:梁某。被告:戴某。原告梁某与被告戴某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4日立案。原告梁某于2016年10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梁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梁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计50元,由原告梁某负担。审判员 邹 军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翟淑琼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