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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津0102执1641号

裁判日期: 2016-10-28

公开日期: 2017-08-21

案件名称

天津渤海与刘庆芬、李庆利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河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天津渤海,刘庆芬,李庆利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天津市河东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津0102执1641号申请执行人:天津渤海女子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注册地天津港保税区,住所地天津市河东区。法定代表人:戴蕴。被执行人:刘庆芬,女,1954年5月7日生,汉族,住天津市津南区。被执行人:李庆利,男,1956年4月23日生,汉族,住天津市津南区。本院在执行天津渤海女子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与刘庆芬、李庆利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天津渤海女子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任遵福审 判 员  李 洁人民陪审员  王 力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张 悦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