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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藏0102执719号

裁判日期: 2016-10-28

公开日期: 2016-12-03

案件名称

雷鹏申请聂骁劳动争议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拉萨市城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拉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雷鹏,聂骁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西藏自治区拉萨市城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藏0102执719号申请执行人雷鹏,男,1966年11月114日出生,汉族,现住拉萨市。委托代理人邵禹,北京市北斗鼎铭律师事务所西藏分所律师。被执行人聂骁,男,1966年4月19日出生,汉族,其他情况不详。我院于2016年10月25日受理了申请执行人雷鹏与被申请执行人聂骁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执行依据为(2016)藏01民终114号民事判决书,该判决书于2016年8月1日发生法律效力。受理案件后,我院依法对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进行了调查:向银行系统调查被执行人存款信息,查明被执行人在银行无可供人民法院执行的存款;向拉萨市车辆管理所调查被执行人的车辆信息,查明被执行人名下无在拉萨市车辆管理所登记注册的车辆信息;经查,被执行人名下无在拉萨市房产管理局登记的房产。现申请执行人也提供不了可供人民法院的财产线索。本案的标的39154.16元未执行到位。由于该案暂时无法查控到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申请执行人同意我院依法对本案进行终结本次执行处理,待到有财产线索时再恢复执行。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终结拉萨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藏01民终114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二、本次执行终结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提供人民法院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并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赵运辉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景一博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