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黑1281民初2007号

裁判日期: 2016-10-28

公开日期: 2016-12-16

案件名称

杜国富与闫雪松、张红艳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达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达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杜国富,闫雪松,张红艳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黑龙江省安达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黑1281民初2007号原告:杜国富,住哈尔滨市阿城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徐艳丽,住安达市。被告:闫雪松,住安达市。被告:张红艳,住安达市。原告杜国富与被告闫雪松、张红艳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1日立案。原告杜国富于2016年10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杜国富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杜国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70.0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张振学代理审判员  马春梅人民陪审员  李介庭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孟艳霞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