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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内0624执1321号

裁判日期: 2016-10-28

公开日期: 2017-08-29

案件名称

米世琴与刘铠靓、常志军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执行执行裁定书

法院

鄂托克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米世琴,刘铠靓,常志军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鄂托克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内0624执1321号申请执行人:米世琴,公民身份号码×××,女,汉族,现住陕西延安市子长县。被执行人:刘铠靓,男,汉族。被执行人:常志军,男,汉族。本院在执行米世琴与刘铠靓、常志军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身份及住址信息不详,无法对被执行人财产实施有效查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8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米世琴的执行申请。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高艳丽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马 鹏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