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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1081刑初1828号

裁判日期: 2016-10-28

公开日期: 2016-11-07

案件名称

朱肇福、赵仁斌等犯诈骗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温岭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温岭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肇福,崔海荣,赵仁斌,潘稀兵,江文献,张旗

案由

诈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温岭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浙1081刑初1828号公诉机关温岭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朱肇福,男,1995年1月17日出生于浙江省温岭市,汉族,高中文化,农民,住温岭市。因本案于2016年5月22日被温岭市公安局行政拘留,同年6月5日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4日被取保候审。被告人崔海荣,男,1974年4月3日出生于浙江省温岭市,汉族,文盲,农民,住温岭市。2015年11月21日因赌博被温岭市公安局行政拘留十日,因本案于2016年7月6日被温岭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15日被取保候审。被告人赵仁斌,男,1987年1月3日出生于浙江省温岭市,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温岭市。因本案于2016年6月21日被温岭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8日被取保候审。被告人潘稀兵,男,1987年9月27日出生于浙江省温岭市,汉族,高中文化,农民,住温岭市。因本案于2016年5月22日温岭市公安局行政拘留,同年6月5日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27日被取保候审。被告人江文献,男,1993年7月28日出生于浙江省温岭市,汉族,高中文化,农民,住温岭市。2013年4月9日因吸毒被温岭市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五日。因本案于2016年7月8日被温岭市公安局取保候审。被告人张旗,男,1988年12月15日出生于浙江省温岭市,汉族,高中文化,农民,住温岭市。因本案于2016年6月21日被温岭市公安局取保候审。温岭市人民检察院以台温检公诉刑诉(2016)177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朱肇福、赵仁斌、崔海荣、潘稀兵、江文献、张旗犯诈骗罪,于2016年10月1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温岭市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徐和斌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朱肇福、赵仁斌、崔海荣、潘稀兵、江文献、张旗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6年5月20日,被告人朱肇福、赵仁斌、崔海荣、潘稀兵、江文献、张旗经事先商量,后在本市城东街道汇头王村薇阁娱乐会所F06包厢,以赌“牛牛”偷牌换牌形式诈骗得被害人林某现金人民币13000元及欠条人民币50000元。同年5月21日19时许,温岭市公安局城东派出所民警在本市城西街道七星云顶传唤被告人朱肇福、潘稀兵到案。同年6月21日,被告人赵仁斌、张旗到城东派出所投案。同年7月6日10时许,城东派出所民警在本市城西上林村环球一号附近抓获被告人崔海荣。同年7月7日,被告人江文献到城东派出所投案。被告人朱肇福、赵仁斌、崔海荣、潘稀兵、江文献、张旗归案后,均如实供述涉案事实。现被告人赵仁斌已赔偿被害人全部经济损失并归还欠条。另查明,2016年10月23日被害人林某出具谅解书,对各被告人表示谅解。上述事实,被告人朱肇福、赵仁斌、崔海荣、潘稀兵、江文献、张旗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害人林某的陈述,证人夏某、唐某的证言,辨认笔录,扣押清单,被告人人口信息,行政处罚决定书,自首情况说明,情况说明,到案经过,抓获经过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朱肇福、赵仁斌、崔海荣、潘稀兵、江文献、张旗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均已构成诈骗罪,系共同犯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崔海荣、江文献有劣迹,应分别酌情予以从重处罚。鉴于被告人赵仁斌、江文献、张旗案发后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系自首;被告人朱肇福、崔海荣、潘稀兵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六被告人当庭自愿认罪,已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并取得被害人谅解,确有悔罪表现,决定依法分别予以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朱肇福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二、被告人崔海荣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三、被告人赵仁斌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四、被告人潘稀兵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五、被告人江文献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六、被告人张旗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上述六被告人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款限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一个月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七份。审 判 员 应荣辉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代书记员 张佳仪附件:本案判决所依据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第二十五条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二人以上共同过失犯罪,不以共同犯罪论处;应当负刑事责任的,按照他们所犯的罪分别处罚。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