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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云2623执149号

裁判日期: 2016-10-28

公开日期: 2016-12-15

案件名称

(2016)云2623执149号李廷彩与李文国提供劳务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畴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廷彩,李文国,云南祥景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云南省西畴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云2623执149号申请执行人李廷彩,女,生于1978年10月28日。被执行人李文国,男,生于1986年10月27日。被执行人云南祥景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正斌系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曾朝发,男,生于,1967年2月16日,汉族,住四川省富顺县中石镇松林村二组12号,系公司项目部经理,身份证号:51032219670216845X。委托权限:特别授权。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李廷彩与被执行人李文国、云南祥景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经查明被执行人李文国无财产可供执行,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的云南祥景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西畴县教育局有项目工程款。本院于2016年10月21日依法提取云南祥景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西畴县教育局的项目工程款81575.37元,用于清偿该案件款80468.37元及申请执行费1107.00元,案件已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云2623民初124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杨选宁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邓光亭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