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桂0203执1777号
裁判日期: 2016-10-28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物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柳州市鱼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柳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鱼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桂0203执1777号申请执行人潘惠燕,女,1966年10月11日生,汉族,农民,住广西柳州市鱼峰区。被执行人潘雄彪,男,1970年6月30日生,汉族,农民,住广西柳州市鱼峰区。本院在执行潘惠燕与潘雄彪物权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潘雄彪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潘雄彪在有关单位的存款人民币4750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谢兰兰审 判 员 师豫江代理审判员 谢祥兵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谭元仲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