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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桂0203执1777号

裁判日期: 2016-10-28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物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柳州市鱼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柳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鱼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桂0203执1777号申请执行人潘惠燕,女,1966年10月11日生,汉族,农民,住广西柳州市鱼峰区。被执行人潘雄彪,男,1970年6月30日生,汉族,农民,住广西柳州市鱼峰区。本院在执行潘惠燕与潘雄彪物权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潘雄彪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潘雄彪在有关单位的存款人民币4750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谢兰兰审 判 员  师豫江代理审判员  谢祥兵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谭元仲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