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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0606民初13011号

裁判日期: 2016-10-28

公开日期: 2016-11-16

案件名称

佛山市顺德区帝庭酒店有限公司与程林芳劳动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佛山市顺德区帝庭酒店有限公司,程林芳

案由

劳动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八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粤0606民初13011号原告:佛山市顺德区帝庭酒店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法定代表人:郑满林。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东立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程林芳,女,汉族,住湖北省通城县,公民身份号码×××。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德业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佛山市顺德区帝庭酒店有限公司诉被告程林芳劳动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4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黄志平适用简易程序独任审判,于2016年9月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代理人、被告程林芳及其委托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事实认定和裁判理由仲裁情况、诉讼请求:一、程林芳申请劳动仲裁,请求佛山市顺德区帝庭酒店有限公司支付:1.2016年4月工资6402.5元和5月1日至6日的工资1766.21元;2.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19207.5元;3.工作日的加班工资32412.66元;4.休息日的加班工资39739.66元;5.法定节假日的加班工资9714.14元;6.2016年应休未休的年休假工资2943.68元。佛山市顺德区帝庭酒店有限公司反仲裁请求:程林芳赔偿佛山市顺德区帝庭酒店有限公司经济损失10万元。二、劳动仲裁结果:1.由佛山市顺德区帝庭酒店有限公司自裁决发生法律效力的五日内向程林芳支付2016年4月工资6402.5元及5月1日至6日的工资1766.21元、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19207.5元、2016年带薪年休假工资589元;2.驳回程林芳的其他仲裁请求;3.驳回佛山市顺德区帝庭酒店有限公司的反仲裁请求。三、原告佛山市顺德区帝庭酒店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1.原告不必支付被告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19207.5元;2.被告赔偿原告停工经济损失40000元;3.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以下事实双方无争议,本院予以确认:1.被告于2015年3月入职原告处工作,任技师;2.双方劳动关系于2016年5月6日解除;被告在劳动合同关系解除前12个月月平均工资为6402.5元。本案争议的焦点如下:1.原被告之间劳动合同关系解除的原因是什么?2.原告开除被告的行为是否合法,有否法律依据?3.原告要求被告赔偿40000元有何事实与法律依据?双方针对有争议的事项举证如下:原告提供证据如下:1.照片4张、证词1份及证人甘洪清等人的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证明被告煽动员工罢工,原告要求被告赔偿损失的依据;2.声明1份,证明原告于2016年5月7日已通知被告恢复上班,但被告声明不再上班履行劳动合同,原告不存在非法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是双方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被告提供证据如下:1.特此通知1份、关于2016年5月5号晚所有员工不上班原因1份,证明原告虚构被告带头煽动员工罢工、情节严重、影响公司正常经营的事实,从而辞退被告;实际原因是原告提出的体制改革严重损害了员工的利益而引起了所有员工的不满;2.沐足技师钟数统计表3张,证明不存在原告停止营业两天的事实。对双方争议的事项本院认定如下:一、关于原被告之间劳动合同关系解除的原因及原告开除被告的行为是否合法,有否法律依据问题。被告对原告提供的照片无异议,本院予以确认。被告对原告提供的证词及声明均有异议,本院认为做出证词的人员均系原告的员工,上述证人亦未出庭作证,对该证词本院不予采信;声明无被告签名,非被告的意思表示,本院对该证据不予采信。原告提供的证词及声明的证明力均不足以证实原告主张的系被告煽动员工罢工且系双方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事实,因此本院认定原告对被告做出开除的决定无充分事实依据,其该行为构成违法解除了双方之间的劳动合同,对此原告应向被告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赔偿金,按照被告的入职年限及月平均工资标准,本院核定该数额为19207.5元(6402.5元/月×1.5个月×2倍)。二、原告要求被告赔偿40000元有何事实与法律依据问题。原告对被告提供的特此通知、沐足技师钟数统计表的真实性无异议,本院予以确认。原告对被告提供的关于2016年5月5号晚所有员工不上班原因的真实性不予确认,被告亦不能提供证据证实上述证据内容之真实性,本院对该证据不予采信。因本案系原告违法解除与被告的劳动合同,且原告没有证据证实系被告煽动员工罢工并造成了原告经济损失的事实,因此原告要求被告赔偿经济损失的理由不充分,本院不予支持。另外,仲裁裁决原告向被告支付2016年4月工资6402.5元及5月1日至6日的工资1766.21元、2016年带薪年休假工资589元,原、被告均对该仲裁裁决结果未在法定期间内提起诉讼,视为双方服裁,本院对此不予审理。裁判结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第四十七条、第八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原告佛山市顺德区帝庭酒店有限公司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三日内向被告程林芳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赔偿金19207.5元;二、驳回原告佛山市顺德区帝庭酒店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当事人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5元(已减半计算),由原告佛山市顺德区帝庭酒店有限公司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黄志平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黄彩云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