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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211执1259号

裁判日期: 2016-10-28

公开日期: 2017-09-26

案件名称

厦门安佳兴金属制品有限公司、车小兵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厦门市集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厦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厦门安佳兴金属制品有限公司,车小兵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厦门市集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闽0211执1259号申请执行人:厦门安佳兴金属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厦门市集美区杏滨街道西滨村西滨南路61号105,组织机构代码06585632-8。法定代表人:陈春辉,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洪国元,福建凯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车小兵,男,1981年12月26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九江市五宁县。申请执行人厦门安佳兴金属制品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车小兵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冻结了被执行人车小兵的银行存款,向福建省厦门市国土资源与房产管理局查询被执行人的不动产权属情况,向福建省厦门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查询被执行人的车辆权属情况,均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未能向本院提供财产线索且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共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刘 洋代理审判员  冯文瑞代理审判员  黄家林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代书 记员  梁世杰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