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新0202民初535号

裁判日期: 2016-10-28

公开日期: 2017-09-13

案件名称

徐小萍、苏振全与地里木拉提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克拉玛依市独山子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克拉玛依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小萍,苏振全,地里木拉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克拉玛依市独山子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新0202民初535号原告:徐小萍,女,汉族,1966年1月出生,住克拉玛依市。原告:苏振全,男,汉族,1967年12月出生,住克拉玛依市。被告:地里木拉提,男,维吾尔族,1974年3月出生,住克拉玛依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徐小萍、苏振全与被告地里木拉提相邻损害防免关系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徐小萍、苏振全以被告地里木拉提已将两原告的受损房屋修复为由,于2016年10月28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徐小萍、苏振全申请撤诉的理由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徐小萍、苏振全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46元,由原告徐小萍、苏振全负担(已交纳)。审判员  王建荣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李海亮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