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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212民初3405号

裁判日期: 2016-10-28

公开日期: 2016-11-21

案件名称

厦门大裕电器有限公司与罗金勇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厦门市同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厦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厦门大裕电器有限公司,罗金勇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厦门市同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212民初3405号原告厦门大裕电器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同安区城南工业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200612018404X。法定代表人蓝翔遂,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陈小山、蔡明钦,福建合贤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罗金勇,男,汉族,1977年1月1日出生,住重庆市长寿区。原告厦门大裕电器有限公司与被告罗金勇劳动争议纠纷一案,原告厦门大裕电器有限公司于2016年10月28日以双方当事人已经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厦门���裕电器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法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厦门大裕电器有限公司撤诉。本案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厦门大裕电器有限公司负担,款限于本裁定书送达之日交纳。代理审判员  叶林薇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代书 记员  洪晓燕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