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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湘1002执1380号

裁判日期: 2016-10-28

公开日期: 2016-12-01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郴州市道路运输管理处申请对被执行人谢新文非诉行政执行一案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郴州市北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郴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郴州市道路运输管理处,谢新文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南省郴州市北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湘1002执1380号申请执行人郴州市道路运输管理处法定代表人曾小坪,系该管理处主任。被执行人谢新文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郴州市道路运输管理处与被执行人谢新文非诉行政执行一案中,经查询,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且愿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湖南省郴州市北湖区人民法院(2016)湘1002执字第1380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向本院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谢小兰人民陪审员  张建国人民陪审员  邓丽蓉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吴慧珍附相关法律条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七条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除依照行政诉讼法和本解释外,可以参照民事诉讼的有关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