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1324民初3051号
裁判日期: 2016-10-28
公开日期: 2017-08-01
案件名称
程志强与马贵银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兰陵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兰陵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程志强,马贵银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兰陵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324民初3051号原告:程志强,男,1991年1月10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兰陵县。被告:马贵银,男,1977年2月18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兰陵县城区。原告程志强诉被告马贵银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6月17日立案后。原告于2016年10月28日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马贵银的起诉,并提交申请书一份。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对其诉权的处置,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程志强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300元,减半收取1650元,由原告程志强负担。审 判 长 李 丽人民陪审员 王 迪人民陪审员 颜廷玺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高玉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