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1803刑初65号
裁判日期: 2016-10-28
公开日期: 2016-11-25
案件名称
付际铭、陈自均犯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雅安市名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雅安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付际铭,陈自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C}四川省雅安市名山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川1803刑初65号公诉机关雅安市名山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付际铭,曾用名柯秦秦,绰号“付胖子”,男,1989年7月25日出生,汉族,福建省晋江县人,无业,中专文化,住雅安市雨城区。2012年1月9日,因犯盗窃罪被雅安市雨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2012年10月18日,因犯盗窃罪被雅安市雨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2013年10月18日,因犯盗窃罪被雅安市雨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2014年1月23日刑满释放。2016年6月3日,因涉嫌盗窃罪被雅安市公安局名山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7日被逮捕。现羁押于雅安市看守所。被告人陈自均,男,1973年8月21日出生,汉族,四川省雅安市名山区人,农民,初中肄业,住雅安市名山区。2016年6月3日,因涉嫌盗窃罪被雅安市公安局名山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7日被逮捕。现羁押于雅安市看守所。雅安市名山区人民检察院以雅名检公诉刑诉(2016)8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于2016年10月1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6年10月2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雅安市名山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李正伟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付际铭、陈自均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6年5月13日,被告人付际铭搭乘被告人陈自均驾驶的二轮摩托车在名山区蒙阳镇街上寻找机会实施盗窃。当车行至蒙茶街茗都网吧外时,两人发现此处有几辆电瓶车无人看守,付际铭便将被害人杨某1停放在此处的一辆安尔达牌电瓶车盗走,并将该电瓶车骑至七彩雅安小区围墙边,卸下该车电瓶后丢弃。后两人在名山城区新桥附近一家卖电瓶车的铺子以160元的价格将电瓶出售,付际铭分得90元,陈自均分得70元。经鉴定,该电瓶车价值2770元。2016年5月26日,被告人付际铭搭乘陈自均驾驶的二轮摩托车在名山区蒙阳镇街上闲逛寻找盗窃目标,当车行至蒙阳镇朝阳巷时,付际铭在巷子里的一个院坝内(雅鑫阁饭店后门)发现被害人李某停放在此处的电瓶车正在充电且无人看守,便趁机将电瓶车盗走,并将电瓶车骑到同心桥附近,以400元的价格将电瓶车卖出。经鉴定,该电瓶车价值2320元。2016年5月28日,被告人付际铭搭乘陈自均的摩托车在名山区蒙阳镇街上闲逛,寻找盗窃目标。当车行至蒙阳镇七彩雅安小区时,付际铭在8幢4单元门内发现被害人沈某停放在此处的电瓶车,便用随身携带的工具将该电瓶车的电瓶拆下,放在陈自均的摩托车上运走,两人将电瓶拉到新桥附近一家卖电瓶车的地方以150元的价格卖掉,付际铭分得105元,陈自均分得45元;经鉴定,被盗4只电瓶价值500元。2016年5月29日,被告人付际铭搭乘陈自均驾驶的摩托车在名山区蒙阳镇街上闲逛,行驶至蒙阳镇半岛小区时,付际铭在半岛小区后门靠墙的一个单元内发现被害人胡某停放在此处的电瓶车,付际铭将该电瓶车的5只电瓶拆下,用陈自均摩托车运走,两人将电瓶拉到新桥附近一家卖电瓶车的地方以200元的价格卖掉,付际铭分得120元,陈自均分得80元;经鉴定,被盗5只电瓶价值130元。2016年6月1日,被告人付际铭搭乘陈自均驾驶的摩托车行至雅安市名山区蒙阳镇七彩雅安小区,在5幢2单元门口发现被害人杨某2停放在此处的雅迪牌电瓶车,付际铭便将该电瓶车的开关打开后骑走。后付际铭将电瓶车骑回雅安留作自用并分给陈自均120元;经鉴定,该电瓶车价值3750元。2016年6月2日下午,被告人付际铭搭乘陈自均的摩托车在名山区蒙阳镇街上闲逛,行至名山区蒙阳镇平安小区时发现被害人陈某停放在该小区三单元门口的一辆绿色电瓶车无人看守,付际铭便用随身携带的工具将该电瓶车的4只电瓶卸下,放在陈自均的摩托车尾箱,两人在平安小区准备实施第二次盗窃时被雅安市公安局名山区分局民警当场抓获。经鉴定,被盗4只电瓶价值430元。经雅安市名山区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电瓶车3辆和电瓶13只价值共计人民币9900.00元。被告人付际铭、陈自均被抓获归案后,均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上述事实,被告人付际铭、陈自均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摩托车、钢丝钳、美工刀、十字批等物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拘留证、户籍证明、到案经过、刑事判决书等书证,现场勘验检查笔录、辨认笔录,视听资料,鉴定意见,被害人杨某2、李某、杨某1、胡某、陈某、沈某的陈述,被告人付际铭、陈自均的供述和辩解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付际铭、陈自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构成盗窃罪,且属共同犯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在共同犯罪中,付际铭起积极、主要作用,系主犯;陈自均起次要作用,系从犯,应当从轻处罚。付际铭曾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付际铭、陈自均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可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付际铭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二、被告人陈自均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付际铭的刑期自2016年6月3日起至2017年9月2日止。陈自均的刑期自2016年6月3日起至2017年3月2日止。罚金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三、责令被告人付际铭、陈自均退赔各被害人的损失;作案工具摩托车一辆、钢丝钳一把、美工刀一把、十字批一个予以没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收到本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雅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审判员 郑水华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王 莹附:相关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第二十五条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二人以上共同过失犯罪,不以共同犯罪论处;应当负刑事责任的,按照他们所犯的罪分别处罚。第二十六条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的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是主犯。三人以上为共同实施犯罪而组成的较为固定的犯罪组织,是犯罪集团。对组织、领导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按照集团所犯的全部罪行处罚。对于第三款规定以外的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或者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第二十七条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是从犯。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第六十五条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和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除外。前款规定的期限,对于被假释的犯罪分子,从假释期满之日起计算。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