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赣0102民初4761号
裁判日期: 2016-10-28
公开日期: 2016-12-19
案件名称
杭州卓盛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吴承华、卓文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昌市东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杭州卓盛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吴承华,卓文,卓月茹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南昌市东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赣0102民初4761号原告:杭州卓盛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地址:浙江省杭州市上城区庆春路11号10F座,组织机构代码证号:71253554-8。法定代表人:许坚,系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廖志青,江西人民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3601200210826478。被告:吴承华,女,1968年10月28日生,汉族,江西省南昌市人,住江西省南昌市东湖区。被告:卓文,男,1967年11月29日生,汉族,江西省南昌市人,住江西省南昌市东湖区。被告:卓月茹,女,1994年3月19日生,汉族,江西省南昌市人,住江西省南昌市东湖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杭州卓盛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卓文、吴承华、卓月茹物业服务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以被告已结清2010年1月1日至2014年12月30日物业费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杭州卓盛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熊 娟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陶媛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