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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505执309号

裁判日期: 2016-10-28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黄龙山与被执行人林银辉、陈丽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泉州市泉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泉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黄龙山,林银辉,陈丽珍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泉州市泉港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闽0505执309号申请执行人:黄龙山,男,1962年12月14日出生,汉族,住泉州市泉港区。被执行人:林银辉,男,1971年10月22日出生,汉族,住泉州市泉港区。被执行人:陈丽珍,女,1970年12月10日出生,汉族,住泉州市泉港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黄龙山与被执行人林银辉、陈丽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于2016年3月1日向被执行人林银辉、陈丽珍发出执行通知书、财产申报通知书,通知被执行人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并向本院报告当前及收到执行通知之日前一年的财产情况,但被执行人未能履行义务,也未依法向本院申报财产。本院通过司法查控系统查询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2016年3月12日,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林银辉、陈丽珍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2016年10月28日,申请执行人向本院表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黄 威执行员 陈龙祥执行员 陈智平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施宣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