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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281执3747号

裁判日期: 2016-10-28

公开日期: 2017-03-22

案件名称

方张良、余姚市舜盛压铸件厂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余姚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余姚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方张良,余姚市舜盛压铸件厂,陈航文,陈树文,章思思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余姚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281执3747号申请执行人:方张良,男,1953年6月15日出生,汉族,住余姚市。被执行人:余姚市舜盛压铸件厂。住所地:余姚市梨洲街道竹山村。组织机构代码:74496310-9。代表人:陈树文,该厂厂长。被执行人:陈航文,男,1977年9月18日出生,汉族,住宁波市海曙区。被执行人:陈树文,男,1981年7月10日出生,汉族,住余姚市。被执行人:章思思,女,1985年12月19日出生,汉族,住所地浙江省宁波市余姚市。申请执行人方张良与被执行人余姚市舜盛压铸件厂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浙0281民初597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9月2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支付货款278303.60元及利息损失等。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追加被执行人余姚市舜盛压铸件厂的合伙人陈树文、陈航文、章思思为本案被执行人。现查明各被执行人名下仅有少量银行存款,无车辆、房地产、股权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无法提供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的线索。本院已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对其采取限制消费措施。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周溶溶审 判 员  汪惠萍代理审判员  尚 洁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代书 记员  徐虹玒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