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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923刑初字307号

裁判日期: 2016-10-28

公开日期: 2016-12-27

案件名称

汤其海、张道球等赌博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阜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阜宁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汤其海,张道球,孔亭亭,王长江,戴建

案由

赌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三百零三条,第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阜宁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苏0923刑初字307号公诉机关江苏省阜宁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汤其海,绰号“三才子”,男,1982年3月17日出生于江苏省阜宁县,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阜宁县。因赌博,于2014年2月11日被阜宁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十日,并处罚款人民币六千元。因涉嫌犯赌博罪,于2016年1月14日被取保候审,2016年9月9日经本院决定逮捕,同月18日由阜宁县公安局执行逮捕。辩护人顾家君,江苏苏一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人张道球,男,1981年1月3日出生于江苏省阜宁县,汉族,小学文化,无业,住阜宁县。因犯聚众斗殴罪,于2006年3月27日被苏州市平江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因涉嫌犯赌博罪,于2016年1月18日被取保候审,2016年9月9日经本院决定逮捕,同月18日由阜宁县公安局执行逮捕。被告人孔亭亭,男,1980年1月11日出生于江苏省阜宁县,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阜宁县。因涉嫌犯赌博罪,于2016年1月14日被取保候审,2016年9月9日经本院决定逮捕,同月18日由阜宁县公安局执行逮捕。被告人王长江,男,1956年6月15日出生于江苏省阜宁县,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阜宁县。因赌博,于2014年6月25日被阜宁县公安局罚款人民币伍佰元。因本案,于2016年8月19日被阜宁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十日,并处罚款人民币三千元。因涉嫌犯赌博罪,于2016年1月18日被取保候审。被告人戴建,男,1980年7月23日出生于江苏省阜宁县,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阜宁县。因本案,于2016年8月19日被阜宁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十日,并处罚款人民币三千元。因涉嫌犯赌博罪,于2016年1月18日被取保候审。辩护人周应青,江苏苏一律师事务所律师。阜宁县人民检察院以阜检诉刑诉[2016]27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汤其海、张道球、孔亭亭、王长江、戴建犯赌博罪,于2016年9月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阜宁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邱利军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汤其海及其辩护人顾家君、被告人张道球、被告人孔亭亭、被告人王长江、被告人戴建及其辩护人周应青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阜宁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6年1月份,被告人汤其海、张道球、孔亭亭、王长江、戴建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由被告人汤其海负责约人赌博,并安排车辆负责接送参赌人员,被告人张道球负责寻找赌博地点,被告人孔亭亭、戴建负责维持赌场秩序,被告人王长江负责在赌场抽头,先后在阜宁县芦蒲镇、羊寨镇境内组织人员以“掷骰子”的方式聚众赌博7次,每次参赌人员达20余人,累计抽头渔利人民币40000余元,所得赃款由五被告人按比例分赃。具体分述如下:1.2016年1月份,被告人汤其海、张道球、孔亭亭、王长江、戴建在阜宁县芦蒲镇双码村境内一鱼塘旁边铁皮棚里聚众赌博2次;2.2016年1月份,被告人汤其海、张道球、孔亭亭、王长江、戴建在阜宁县芦蒲镇新荡村境内一废弃养鸭场里聚众赌博2次;3.2016年1月份,被告人汤其海、张道球、孔亭亭、王长江、戴建在阜宁县在废黄河沿线阜宁县芦蒲镇和羊寨镇交界处一养羊场里聚众赌博1次;4.2016年1月份,被告人汤其海、张道球、孔亭亭、王长江、戴建在阜宁县在阜宁县芦蒲镇曹安村境内一平房里赌博1才次;5.2016年1月13日,被告人汤其海、张道球、孔亭亭、王长江、戴建在阜宁县在阜宁县芦蒲镇曹安村和羊寨镇福海村交界处一废弃瓦房中,聚众赌博时被公安机关当场查获。案发后,被告人汤其海、张道球、王长江、戴建主动到阜宁县公安局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罪行,被告人孔亭亭如实供述自己罪行,五被告人共退出违法所得人民币50000元。为支持上述指控,公诉人当庭出示了被告人供述、证人证言、相关书证、辨认笔录等证据,指控被告人汤其海、张道球、孔亭亭、王长江、戴建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赌博罪罪。被告人汤其海、张道球、孔亭亭、王长江、戴建共同聚众赌博,系共同犯罪;被告人汤其海、张道球、孔亭亭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被告人王长江、戴建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被告人汤其海、张道球、王长江、戴建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被告人孔亭亭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还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一、三款的规定。提请本院依法判处。被告人汤其海、张道球、孔亭亭、王长江、戴建对公诉机关的指控未提出异议。被告人汤其海的辩护人提出的辩护意见为,1、被告人系自首,依法可以从轻;2、被告人有悔罪表现,违法所得已经退出,可以依法酌情从轻处罚;3、被告人无犯罪前科。希望对其从轻处理。被告人戴建的辩护人提出的辩护意见为,1、被告人认罪态度好,可酌定从轻处罚;2、被告人在本案中属于从犯,依法应当从轻处罚;4、被告人已受到公安行政处罚,建议在判处刑罚时考虑予以扣减。经审理查明,2016年1月份,被告人汤其海、张道球、孔亭亭经计议后在本县芦蒲、羊寨境内以“掷骰子”的方式聚众赌博,从中抽头渔利。被告人汤其海负责组织、召引人员参与赌博,并安排车辆接送参赌人员,被告人张道球负责寻找赌博地点,被告人孔亭亭负责维持赌场秩序,被告人王长江负责赌场抽头,被告人戴建负责协调赌场矛盾。期间被告人汤其海先后7次组织、召引李玉、卢春霞、顾俊兰、张武平、周培锦、顾伟(均已被阜宁县公安局行政处罚)等人至芦蒲镇境内及芦蒲镇与羊寨镇交界处聚众赌博,每次参赌人员达20人余人,累计抽头渔利人民币40000余元,所得赃款扣除支付的场地、驾驶员、站岗人员等费用,剩余部分分成3份,被告人汤其海分得1份计人民币10000元左右,被告人张道球、孔亭亭分得其余2份,各人民币六七千元左右,被告人王长江得人民币1400元,被告人张道球、孔亭亭从自己的份额中各自提取人民币1000元给付戴建。具体分述如下:1.2016年1月份,被告人汤其海、张道球、孔亭亭、王长江、戴建在阜宁县芦蒲镇双码村境内一鱼塘旁边铁皮棚里聚众赌博2次;2.2016年1月份,被告人汤其海、张道球、孔亭亭、王长江、戴建在阜宁县芦蒲镇新荡村境内一废弃养鸭场里聚众赌博2次;3.2016年1月份,被告人汤其海、张道球、孔亭亭、王长江、戴建在阜宁县在废黄河沿线阜宁县芦蒲镇和羊寨镇交界处一养羊场里聚众赌博1次;4.2016年1月份,被告人汤其海、张道球、孔亭亭、王长江、戴建在阜宁县在阜宁县芦蒲镇曹安村境内一平房里赌博1次;5.2016年1月13日,被告人汤其海、张道球、孔亭亭、王长江、戴建在阜宁县在阜宁县芦蒲镇曹安村和羊寨镇福海村交界处一废弃瓦房中,聚众赌博时被公安机关当场查获。案发后,被告人汤其海、张道球、王长江、戴建主动到阜宁县公安局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罪行;被告人孔亭亭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罪行;被告人汤其海、张道球、孔亭亭共同退出人民币50000元。另查明,案发后,被告人王长江、戴建被公安机关各行政罚款人民币3000元。在本院审理期间,被告人王长江退出违法所得人民币1400元;被告人戴建退出违法所得人民币2000元。上述事实,被告人汤其海、张道球、孔亭亭、王长江、戴建在开庭审理中均无异议,且有证人李玉、卢春霞、顾俊兰、张武平、周培锦、顾伟、徐勤亚、冯秀平、朱丽娜、冯全民、刘文、李文芳、朱桂梅等人的证言,公安机关制作、调取的案发经过说明、办案说明、辨认笔录、刑事判决书、行政处罚决定书,江苏省暂扣款(物)专用收据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汤其海、张道球、孔亭亭、王长江、戴建以营利为目的,结伙聚众赌博,其行为均已触犯刑律,均构成赌博罪。系共同犯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汤其海、张道球、孔亭亭、王长江、戴建犯赌博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汤其海、张道球、孔亭亭在共同赌博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依法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被告人王长江、戴建在共同赌博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依法应当从轻处罚。被告人汤其海、张道球、王长江、戴建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孔亭亭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汤其海、张道球、孔亭亭、王长江、戴建悉数退出非法所得,可以酌情予以从轻处罚。基于以上相同理由,对被告人汤其海的辩护人、被告人戴建的辩护人提出的相关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被告人张道球有犯罪前科,本院在量刑时酌情予以从重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四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一、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汤其海犯赌博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人民币三万元已预缴。)二、被告人张道球犯赌博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人民币三万元已预缴。)三、被告人孔亭亭犯赌博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人民币三万元已预缴。)四、被告人王长江犯赌博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已预缴(含行政罚款人民币三千元)。]五、被告人戴建犯赌博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已预缴(含行政罚款人民币三千元)。]六、依法没收被告人汤其海、张道球、孔亭亭、王长江、戴建退出的非法所得,上缴国库。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郭晓萍审 判 员  顾 标人民陪审员  曹春明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曹 艺附录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或者以赌博为业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开设赌场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第二十五条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二人以上共同过失犯罪,不以共同犯罪论处;应当负刑事责任的,按照他们所犯的罪分别处罚。第二十六条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的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是主犯。三人以上为共同实施犯罪而组成的较为固定的犯罪组织,是犯罪集团。对组织、领导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按照集团所犯的全部罪行处罚。对于第三款规定以外的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或者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第二十七条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是从犯。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第七十三条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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