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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新2701民初2091号

裁判日期: 2016-10-28

公开日期: 2017-03-15

案件名称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博尔塔拉蒙古自治州分行与张汉楚、徐丽华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博乐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博乐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博尔塔拉蒙古自治州分行,张汉楚,徐丽华,曹兴甫,李锋,曹兴峰,常征,李洪燚,乔洪霞,朱兆勇,张振娟,张林兴,张亚珍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博乐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新2701民初2091号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博尔塔拉蒙古自治州分行,住所地:博乐市。负责人焦永恒,该分行行长。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宋毅,男,汉族,1985年8月12日出生,该分行个人贷款中心主任。委托代理人(一般代理)李欣禧,新疆爱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汉楚,男,汉族,1959年12月28日出生,住博乐市。被告徐丽华,女,汉族,1963年7月3日出生,住博乐市。被告曹兴甫,男,汉族,1963年12月19日出生,住博乐市。被告李锋,女,汉族,1967年3月30日出生,住博乐市。被告曹兴峰,男,汉族,1974年10月6日出生,住博乐市。被告常征,女,汉族,1982年10月23日出生,住博乐市。被告李洪燚,男,汉族,1977年11月4日出生。被告乔洪霞,女,汉族,1976年2月28日出生。被告朱兆勇,男,汉族,1972年2月5日出生,住第五师。被告张振娟,女,汉族,1968年9月25日出生,住第五师。被告张林兴,男,汉族,1969年10月5日出生,住博乐市。被告张亚珍,女,汉族,1969年2月8日出生,住博乐市小。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博尔塔拉蒙古自治州分行诉被告张汉楚、徐丽华、曹兴甫、李锋、曹兴峰、常征、李洪燚、乔洪霞、朱兆勇、张振娟、张林兴、张亚珍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博尔塔拉蒙古自治州分行于2016年10月28日,以需要寻找被告张汉楚、徐丽华具体地址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博尔塔拉蒙古自治州分行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有关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博尔塔拉蒙古自治州分行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391元,由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博尔塔拉蒙古自治州分行负担。审判员  董秀君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孟 倩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