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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1122执620号

裁判日期: 2016-10-28

公开日期: 2016-12-28

案件名称

王基朝与张树平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来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来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基朝,张树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安徽省来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1122执620号申请执行人:王基朝,男,1970年1月19日生,汉族,务工,住安徽省来安县。被执行人:张树平,男,1964年9月1日生,汉族,自由职业,住安徽省滁州市南谯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王基朝与被执行人张树平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安徽省来安县人民法院于2016年6月20日作出(2016)皖1122民初1201号民事判决书,确定被执行人张树平赔偿给申请执行人王基朝各项损失计71012.10元,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给付。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王基朝撤销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安徽省来安县人民法院于2016年6月20日作出(2016)皖1122民初1201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张玉碧审判员  王飞兵审判员  郭跃才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房云洁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