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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杭民二初字第163号

裁判日期: 2016-10-28

公开日期: 2016-12-14

案件名称

苏埃玲与被申请人高瑞强民间借贷纠纷解除查封房产裁定书

法院

杭锦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苏埃玲,高瑞强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杭锦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杭民二初字第163号申请人:苏埃玲,女,汉族。被申请人:高瑞强,男,1974年6月3日出生,汉族,杭锦旗产业办职工。申请人苏埃玲与被申请人高瑞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4月2日作出(2013)杭民二初字第163号民事裁定书,对被申请人高瑞强所有的位于杭锦旗锡尼镇胜利小区C区的商用房(产权证号:1536**号)的予以查封。申请人苏埃玲于2016年10月28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苏埃玲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申请人高瑞强所有的位于杭锦旗锡尼镇胜利小区C区的商用房(产权证号:1536**号)的查封。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齐富在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刘 浩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