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晋0122执141号
裁判日期: 2016-10-28
公开日期: 2018-07-19
案件名称
申请人胡海峰与被执行人阳曲县鑫桃源建材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阳曲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阳曲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胡海峰,阳曲县鑫桃源建材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西省阳曲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晋0122执141号申请执行人:胡海峰。被执行人:阳曲县鑫桃源建材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晋平。本院在执行胡海峰与阳曲县鑫桃源建材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阳曲县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阳劳仲裁字(2016)4号仲裁裁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应给付申请执行人案件款19842元。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也无法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申请人书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屈晋康代理审判员 李根亮代理审判员 孔令芳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刘红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