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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492民初1541号

裁判日期: 2016-10-28

公开日期: 2016-11-15

案件名称

戚墅堰区潞城祥龙建材商行与李明富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常州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戚墅堰区潞城祥龙建材商行,李明富

案由

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五十九条,第一百六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常州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苏0492民初1541号原告:戚墅堰区潞城祥龙建材商行,住所地江苏省常州市武进区万都建材装饰城***********号。经营者吴传宗。被告:李明富。原告戚墅堰区潞城祥龙建材商行(以下简称祥龙商行)诉被告李明富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6年10月2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祥龙商行的经营者吴传宗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李明富经本院合法传唤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祥龙商行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被告立即支付所欠货款人民币12800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及理由:2014年7月,被告李明富购买装修材料,后于2014年10月6日出具欠条一份,载明“今欠祥龙建材壹万二千捌百元整(小写:12800)欠款人:李明富2014.10.6日”。后该款经催要,被告未给付分文。为维护合法权益,故起诉。原告为支持诉请,提供下列证据以佐证:1,2014年7月7日常州祥龙建材装饰脚手架租赁合同单(上有李明富签名及注明的个人信息)。2,2014年10月6日被告出具的欠条,载明“今欠祥龙建材壹万二千捌百元整(���写:12800)欠款人:李明富2014.10.6日”。被告李明富未作答辩。经审理查明:2014年7月,被告李明富向原告购买装饰材料,后于2014年10月6日出具欠条一份,载明“今欠祥龙建材壹万二千捌百元整(小写:12800)欠款人:李明富2014.10.6日”。后被告未支付该款分文。现原告起诉来院,要求处理。本院认为:合法的买卖合同应予法律保护。被告李明富结欠原告的货款,有其出具的欠条为证。原告要求被告支付货款12800元的诉讼请求,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本院予以支持。被告李明富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其行为是错误的,不影响其法律责任的认定和承担。依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五十九条、第一百六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李明富于本��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给付原告戚墅堰区潞城祥龙建材商行货款计人民币12800元。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被告李明富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黄文娣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马 超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