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闽0681刑初737号

裁判日期: 2016-10-28

公开日期: 2016-12-05

案件名称

李小兴危险驾驶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龙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海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小兴

案由

危险驾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

全文

福建省龙海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闽0681刑初737号公诉机关龙海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李小兴,男,1973年4月15日出生于福建省龙海市,汉族,初中文化,农民,现住龙海市。2014年9月3日,因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被本院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6000元。因本案于2016年8月5日被刑事拘留,同年8月12号变更为取保候审。龙海市人民检察院以龙检诉刑诉(2016)65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小兴犯危险驾驶罪,于2016年9月1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并建议适用简易程序。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于2016年9月29日转为普通程序,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龙海市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吴伟兵、颜丽月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小兴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龙海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6年7月4日1时许,被告人李小兴酒后驾驶闽E×××××号二轮摩托车从龙海市浮宫镇港前村“福联”饭店出发,沿新圩路往白水镇方向行驶至浮宫镇溪山村村道时,车辆失控摔倒在地,造成其本人受伤及车辆局部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经福建历思司法鉴定所鉴定:李小兴血样中乙醇含量为238.83毫克/100毫升。针对上述事实,公诉机关提交证据有证人证言、现场勘验笔录及照片、鉴定意见、物证书证、被告人李小兴的供述和辩解等。提请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以危险驾驶罪追究李小兴的刑事责任。李小兴归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李小兴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没有异议。经审理查明,2016年7月4日1时许,被告人李小兴酒后驾驶闽E×××××号二轮摩托车从龙海市浮宫镇港前村“福联”饭店出发,沿新圩路往本市白水镇方向行驶至浮宫镇溪山村村道时,车辆失控摔倒在地,造成其本人受伤及车辆局部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经福建历思司法鉴定所鉴定:李小兴血样中乙醇含量为238.83毫克/100毫升。2016年8月5日,李小兴主动到龙海市公安局浮宫派出所投案。以上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供,并经法庭举证、质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明:1、证人陈某,证实2016年7月3日21时许,与李小兴在本市浮宫镇“福联”饭店喝酒,至凌晨0时许,李小兴自己驾驶摩托车回家了。2、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证实于2016年7月4日在龙海市中医院对李小兴抽取血样的情况。3、福建历思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检验报告书及鉴定结论送达告知书,证实该鉴定所接受龙海市公安局的聘请后,于2016年7月6日出具李小兴血液中酒精浓度为238.83mg/100ml的检验报告以及公安机关于2016年8月5日将鉴定结论送达当事人。4、龙海市公安局的立案决定书,体现该局于2016年7月22日决定对李小兴危险驾驶案立案侦查。5、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证实案发现场的基本情况。6、被告人李小兴的户籍证明,证实李小兴出生日期等信息。7、龙海市公安局浮宫派出所出具的发破案报告和查获经过,证实龙海市公安局浮宫派出所于2016年7月4日1时许查获被告人李小兴酒后驾车,于当日送李小兴到医院进行抽血。同日委托福建历思司法鉴定所对李小兴血液进行检验,鉴定所于同月6日作出鉴定结果。2016年7月4日,公安民警对李小兴作询问笔录。公安机关于同年7月22日立案侦查,2016年8月5日,李小兴主动到龙海市公安局浮宫派出所投案。8、扣押物品文件清单,证实2016年7月4日向李小兴扣押闽E×××××摩托车一辆。9、被告人李小兴于2016年7月4日接受公安机关的询问笔录及在2016年8月5日的讯问笔录中,均证实2016年7月3日18时许,其与朋友“秋宝”在“福联”饭店喝酒,一直喝到7月4日0时许,期间共喝了20瓶左右的啤酒,喝完后其就驾驶闽E×××××摩托车从浮宫镇“福联”饭店出发,沿着溪山村村道往白水方向行驶,在溪山村道附近摔倒。本院认为,被告人李小兴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案发后,李小兴酒后驾车的事实虽被司法机关发觉,但其在尚未受到讯问、也未被采取强制措施时,主动于2016年8月5日到公安机关投案,且如实供述自己犯罪事实,系自首,可以从轻处罚。根据李小兴的犯罪情节、性质,对李小兴可以适用缓刑,但李小兴在本判决生效后必须依法接受社区矫正。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李小兴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二个月,缓刑四个月,并处罚金7000元(已交纳)。(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XX源人民陪审员  陈玉恋人民陪审员  苏中发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林逸萍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