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津01刑更3973号
裁判日期: 2016-10-28
公开日期: 2017-08-21
案件名称
杜宏林诈骗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杜宏林
案由
诈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津01刑更3973号罪犯杜宏林,女,1949年8月4日出生,汉族,天津市人,中专文化,现在天津市女子监狱服刑。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于2003年4月1日作出(2002)二中刑初字第137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杜宏林犯诈骗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于2005年9月29日作出(2005)津高刑一执字第117号刑事裁定,将其刑罚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刑期自2005年9月29日起至2024年9月28日止。本院以(2009)一中刑执字第1423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七个月;以(2011)一中刑执字第4178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七个月;以(2013)一中刑执字第1427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去有期徒刑十一个月;以(2015)一中刑执字第1657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去有期徒刑十个月。该犯现刑期自2005年9月29日起至2019年10月28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不变。天津市女子监狱于2016年10月17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认为,罪犯杜宏林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积极改造,确有悔改表现,建议减刑。经审理查明,罪犯杜宏林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完成生产任务。该犯在本次减刑考核期内表现良好,获监狱级改造积极分子奖励二次,单项奖励二次。本院认为,罪犯杜宏林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真认罪悔罪,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法定条件,可以减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杜宏林减去有期徒刑十个月(减刑后应执行的刑期自2005年9月29日起至2018年12月28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不变。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绍桓审判员 张福宏审判员 齐万久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史军锋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