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川0115民初2139号

裁判日期: 2016-10-28

公开日期: 2017-01-03

案件名称

原告翁某某诉被告成都温江府都医院有限公司、成都海科投资有限责任公司、第三人重庆市吉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四川安元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温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翁某某,成都温江府都医院有限公司,成都海科投资有限责任公司,重庆市吉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四川安元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成都市温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0115民初2139号原告:翁某某。委托诉讼代理人:黄丹,四川易创律师事务所,特别授权代理;委托诉讼代理人:严涛,四川易创律师事务所,一般授权代理。被告:成都温江府都医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孟德如。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忠玉,四川汇圣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尉,四川汇圣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被告:成都海科投资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杨朝;委托诉讼代理人:姚祖刚,四川泰和泰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康,四川泰和泰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授权代理。第三人:重庆市吉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况常仁。第三人:四川安元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珩。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潇然,系公司员工,特别授权代理。委托诉讼代理人:赵伟杰,系公司员工,特别授权代理。本院审理原告翁某某诉被告成都温江府都医院有限公司、成都海科投资有限责任公司、第三人重庆市吉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四川安元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04月26日立案。原告翁某某于2016年10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翁某某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翁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4300元,减半收取计32150元,由原告翁某某负担。审判员  杨宗武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尹 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