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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2071民初22165号

裁判日期: 2016-10-28

公开日期: 2017-06-21

案件名称

叶向阳与杨锐坚、钟佩玲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中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叶向阳,杨锐坚,钟佩玲,中山市信扬会计事务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

全文

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2071民初22165号原告:叶向阳,男,1985年10月13日出生,汉族,住中山市东区,。委托诉讼代理人:陈舒媚,广东诺臣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黄伟麟,广东诺臣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杨锐坚,男,1984年11月28日出生,汉族,住中山市,。被告:钟佩玲,女,1990年6月4日出生,汉族,住中山市,。被告:中山市信扬会计事务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山市小榄镇长堤路60号三楼。法定代表人:杨锐坚。本院在审理原告叶向阳诉被告杨锐坚、钟佩玲、中山市信扬会计事务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在本院指定的缴费期限内未按时交纳案件受理费,亦未向本院申请缓交、减交、免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百九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李劲松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阮秉智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