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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沪0113民初9997号

裁判日期: 2016-10-28

公开日期: 2016-12-27

案件名称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单学友,杨之伟,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一款,第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011年)》:第七十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沪0113民初9997号原告:单学友,男,1952年5月2日生,汉族,住上海市静安区中兴路XXX弄XXX号。委托诉讼代理人:林峰,上海林峰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沈峰,上海林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杨之伟,男,1985年3月5日生,汉族,户籍地安徽省寿县众兴镇赵桥村楼东组。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常熟路XXX号。主要负责人:陈雪松,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侯莉洁,上海中村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单学友与被告杨之伟、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以下简称“保险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单学友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林峰、被告保险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侯莉洁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杨之伟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单学友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医疗费人民币62,913.55元(不含住院期间膳食费)、住院伙食补助费420元(20元/天×21天)、营养费4,800元(40元/天×120天)、护理费6,550元(住院期间1,600元%2B出院后50元/天×99天)、误工费15,330元(2,190元/月×7个月)、残疾赔偿金84,739.20元(52,962元/年×16年×10%)、精神损害抚慰金5,000元、交通费300元、物损费300元(衣物)、鉴定费2,000元,上述费用要求被告保险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予以赔偿(其中精神损害抚慰金要求优先受偿),不足部分,按40%的比例,由被告保险公司在商业三者险限额内予以赔偿,仍有不足的,由被告杨之杨予以赔偿,另要求被告赔偿律师费4,500元。事实和理由:2015年11月4日21时39分许,在本市潘广路、丹霞山路路口处,被告杨之伟驾驶苏AUXX**轿车,与骑驶电动自行车至此的原告发生交通事故,造成原告受伤、双方车辆不同程度损坏。后经交警部门认定,原告单学友负事故主要责任,被告杨之伟负事故次要责任。被告杨之伟未作答辩。被告保险公司辩称,对事故发生时间、地点、责任认定没有异议。苏AUXX**轿车在被告保险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及100万元的商业三者险,原告的合理损失同意在交强险范围赔偿,超出部分,同意在商业三者险范围内按40%的比例赔偿。对各项费用的合理性的意见:医疗费,同意医保范围内有病历印证的费用;住院伙食补助费、残疾赔偿金,均无异议;营养费,认可按30元/天计算120天;护理费,认可按40元/天计算120天;误工费,原告已超过退休年龄,原告无证据证明其存在误工损失,故对该项不予认可;精神损害抚慰金,同意按责赔偿2,000元;交通费、物损费,无证据,不予认可;鉴定费,认可,在商业三者险范围内按责赔偿;律师费,不属于保险赔偿范围。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事故责任认定书、行驶证、驾驶证、保单、鉴定意见书、出院小结、费用清单、病历、医疗费发票、救护车发票、护工费收据、户口簿、律师费发票、鉴定费发票,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一、2015年11月4日21时39分许,在本市潘广路、丹霞山路路口处,被告杨之伟驾驶苏AUXX**轿车,与骑驶电动自行车至此的原告发生交通事故,造成原告受伤、双方车辆不同程度损坏。后经交警部门认定,原告单学友负事故主要责任,被告杨之伟负事故次要责任。事发后,原告就医治疗,花费医疗费62,913.55元。原告之伤经鉴定构成XXX伤残,并评定给予了一定的休息、营养、护理期。原告支付鉴定费2,000元。原告聘请律师花费4,500元。二、苏AUXX**轿车在被告保险公司处投保了交强险及100万元的商业三者险,约定了不计免赔。本院认为,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的部分,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有过错的,根据过错程度适当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同时投保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当事人同时起诉侵权人和保险公司的,先由承保交强险的保险公司在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承保商业三者险的保险公司根据保险合同予以赔偿,仍有不足的,由侵权人予以赔偿。根据本案中各方当事人的过错程度,本院确定原告所受合理损失由被告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范围内按照实际损失赔偿,超出交强险的部分,按40%的比例,先由被告保险公司在商业三者险范围内予以赔偿,仍有不足的,由被告杨之伟予以赔偿。关于商业三者险的赔偿范围。被告保险公司主张对医疗费中的非医保和自费部分、律师费不予赔偿。本院认为,被告保险公司要求扣除非医保部分的抗辩意见缺乏依据,故不予采信。至于律师费,本院认为,根据保险法的规定,责任保险的被保险人因给第三者造成损害的保险事故而被提起仲裁或者诉讼的,被保险人支付的仲裁或者诉讼费用以及其他必要的、合理的费用,除合同另有约定外,由保险人承担,然保险合同中未明确约定律师费不予赔偿,被告保险公司亦无法举证其已向被保险人进行过相关免责说明,故该项费用应由被告保险公司承担。对原告主张的医疗费62,913.55元、住院伙食补助费420元、残疾赔偿金84,739.20元、交通费300元、物损费300元、鉴定费2,000元、律师费4,500元,有相关证据佐证,主张金额合理,本院均予以支持。根据鉴定结论及原告提交的证据,本院酌情支持原告120天的营养费3,600元、120天的护理费5,560元。原告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其工作、收入情况及存在误工损失,故本院对误工费一项不予支持。根据事故责任,本院酌情支持原告精神损害抚慰金2,000元。以上原告各项损失合计166,332.75元。本院确定由被告保险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赔偿原告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三项计10,000元、护理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交通费四项计92,599.20元、物损费300元,合计102,899.20元,另应在商业三者险限额内按前文所述比例赔偿原告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鉴定费四项计23,573.42元、律师费4,500元,合计28,073.42元。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一款、第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赔偿原告单学友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护理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交通费及物损费合计102,899.20元,此款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二、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在商业三者险限额内赔偿原告单学友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鉴定费及律师费合计28,073.42元,此款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三、对原告单学友其余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负有金钱给付义务的当事人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4,024元,由原告单学友负担1,104元,由被告杨之伟负担2,92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顾华忠代理审判员  苏 丹人民陪审员  王玉兰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王振华附:相关法律条文附:相关的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根据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行为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第十六条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残疾生活辅助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二、《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的部分,按照下列规定承担赔偿责任:(一)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二)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没有过错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有过错的,根据过错程度适当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机动车一方没有过错的,承担不超过百分之十的赔偿责任。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故意碰撞机动车造成的,机动车一方不承担赔偿责任。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第二百五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