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渝0115民初7321号
裁判日期: 2016-10-28
公开日期: 2016-12-26
案件名称
重庆辛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黄洪亿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长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重庆辛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黄洪亿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长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115民初7321号原告:重庆辛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长寿区。法定代表人:雷现镛,该公司总经理。被告:黄洪亿,男,1966年7月27日出生,住重庆市长寿区。原告重庆辛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黄洪亿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22日立案后,原告重庆辛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6年10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重庆辛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当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重庆辛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重庆辛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谢建平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孔 飞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