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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603民初9957号

裁判日期: 2016-10-28

公开日期: 2016-11-07

案件名称

吴明利与许宝丰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明利,许宝丰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603民初9957号原告:吴明利,女,1987年6月14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河南省罗山县。被告:许宝丰,男,1986年10月25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绍兴市柯桥区。原告吴明利与被告许宝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0月11日立案。原告吴明利以被告已履行义务为由于2016年10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是其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未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明利撤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鲁国强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邹 婷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