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603民初9957号
裁判日期: 2016-10-28
公开日期: 2016-11-07
案件名称
吴明利与许宝丰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明利,许宝丰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603民初9957号原告:吴明利,女,1987年6月14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河南省罗山县。被告:许宝丰,男,1986年10月25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绍兴市柯桥区。原告吴明利与被告许宝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0月11日立案。原告吴明利以被告已履行义务为由于2016年10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是其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未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明利撤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鲁国强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邹 婷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