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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0704刑初210号

裁判日期: 2016-10-28

公开日期: 2016-12-02

案件名称

被告人左军、周和平犯开设赌场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绵阳市游仙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绵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左军,周和平

案由

开设赌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绵阳市游仙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0704刑初210号公诉机关绵阳市游仙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左军,男,生于1971年12月16日,四川省三台县人,汉族,初中文化,下岗工人,住绵阳市游仙区。因犯开设赌场罪,于2014年8月25日被绵阳市游仙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并处罚金5000元。现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6年2月24日被绵阳市公安局游仙区分局取保候审。被告人周和平,男,生于1965年3月21日,河南省夏邑县人,汉族,初中文化,下岗工人,住绵阳市游仙区。现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5年9月25日被绵阳市公安局游仙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23日被取保候审。绵阳市游仙区人民检察院以绵游检诉刑诉〔2016〕19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左军、周和平犯开设赌场罪,于2016年9月3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公诉机关绵阳市游仙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李彬蓉出庭支持公诉,证人李某,被告人左军、周和平到庭参与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绵阳市游仙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9月初,被告人左军、周和平经商议,决定合伙开设赌博游戏厅。后二人协商请周和平之弟出面租用付某某位于绵阳市游仙区芙蓉小区N区二楼的自建房并安装了遮光布、隔音泡沫板、监控等设施以逃避公安机关检查。同年9月18日,被告人左军、周和平到成都市购买了6台水浒机、20台翻牌机和1台捕鱼机等赌博游戏机放置于租用房间内,于2015年9月21日开始经营赌博游戏厅。2015年9月25日,该赌博游戏场所被公安机关查获,并现场挡获被告人周和平,两名服务人员及数名参赌人员。经绵阳市公安局游仙区分局治安管理大队认定,该赌博场所内的电子游戏设备均为国家禁止设置的赌博机,按照台数能够独立供一人进行赌博活动的操作基本单元的数量规定,认定为34台。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左军、周和平以营利为目的,开设赌场,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规定,被告人左军案发后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属自首。现特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被告人左军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及罪名无异议。被告人周和平辩称自己未与左军共同出资开设赌场,自己是左军聘用的管理人员。经审理查明:2015年9月初,被告人左军、周和平经商议,决定合伙开设赌博游戏厅。后二人协商请周和平之弟出面租用付某某位于绵阳市游仙区芙蓉小区N区二楼的自建房并安装了遮光布、隔音泡沫板、监控等设施以逃避公安机关检查。同年9月18日,被告人左军、周和平到成都市购买了6台水浒机、20台翻牌机和1台捕鱼机等赌博游戏机放置于租用房间内,于2015年9月21日开始经营赌博游戏厅。2015年9月25日,该赌博游戏场所被公安机关查获,并现场挡获被告人周和平,两名服务人员及数名参赌人员。经绵阳市公安局游仙区分局治安管理大队认定,该赌博场所内的电子游戏设备均为国家禁止设置的赌博机,按照台数能够独立供一人进行赌博活动的操作基本单元的数量规定,认定为34台。2016年2月24被告人左军主动到绵阳市公安局游仙区分局新桥派出所投案自首。上述事实,有经公诉机关提交并当庭质证的下列证据证实:一、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拘留证,被告人户籍信息,刑事判决书及执行通知书,归案情况说明,房屋租赁合同;二、证人证言:证人杜某、范某某证实作为在游戏厅工作的工作人员,她们知道游戏厅的老板是周和平。证人张某某证实,张某某作为野的司机,曾开车搭乘左军、周和平于2015年9月18日到成都去买赌博机。证人周某某证实,左军请周某某帮忙以周某某的名义签份租房合同,并承诺每月给他500元。也听他哥周和平讲过跟左军一起开。证人付某某证实左军带周某某来与他签租房合同的事。证人张某某1、唐某某、赵某某、邓某、何某某、谢某某、蒲某某、王某某证实他们在游戏厅赌博时被查获的事实;证人李潺,其系新桥派出所民警,其出庭证实被告人左军的归案情况系主动投案。三、被告人左军供述其与周和平一人出资四万余元开设赌场的事实;被告人周和平供述自己是左军聘用的管理人员,给左军的四万元不是开设赌场的资金,是借给左军使用的;四、辨认笔录,证人对二被告人的辨认笔录;二被告人对赌博场所的辨认笔录;五、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现场平面示意图,现场照片;六、鉴定意见及通知书,证实被查获的游戏机有34台属于具有赌博功能的电子游戏设备。被告人对此鉴定意见没有异议以上证据具有合法性、关联性、真实性,本院予以支持。本院认为,被告人左军、周和平以营利为目的,开设赌场,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构成了开设赌场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及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被告人左军案发后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了相关事实,系自首,可以依法从轻处罚。被告人左军曾因犯开始赌场罪被科以刑罚,属有前科,可从重处罚。被告人周和平辩称自己是左军聘用的管理人员的辩称意见与查明事实不符,不予采纳。为维护社会管理秩序,打击刑事犯罪,根据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性质、对社会的危害程度及被告人的认罪、悔罪态度等情节,依照上述法律之规定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左军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3000元。(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在判决生效后三日内缴纳。)被告人周和平犯开始赌场罪,判处管制六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管制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罚金在判决生效后三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书面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四川省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审 判 长  王 军人民陪审员  金小平人民陪审员  冯忠文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梁 梅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或者以赌博为业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开设赌场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如果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缴纳确实有困难的,可以酌情减少或者免除。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搜索“”